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
WU ZHONG SHI HONG SI PU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
声音开关
语速
放大
缩小
鼠标样式
大字幕
重置
退出服务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
WU ZHONG SHI HONG SI PU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
2025年4月14日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
WU ZHONG SHI HONG SI PU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
1、案件背景
近日, 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接访了一位步履蹒跚、白发苍苍的老人,身旁还站着一名六、七岁的男孩小东(化名)。
检察官通过接访了解到:老人田某是小东的外曾祖父,小东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父母于2017年离婚,协议约定由父亲抚养小东。离婚后的父母各自外出打工,二人至今下落不明且无法取得联系,小东由外曾祖父田某抚养。田某将近80岁高龄,年迈体弱且患有高血压、脑梗塞等多种疾病,无能力抚养小东,现年7岁的小东因无人接送尚未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2、案件经过
接到该线索后,我院未检工作人员立即联合红寺堡区团委到老人所在村委会及家中了解小东具体生活情况,并在派出所查询小东父母情况,经过派出所民警查询,仍未联系到小东父母。为保证小东能够得到及时合法有效的临时监护,我院联系吴忠市公证处对小东处于困境的事实进行公证,并将小东需要临时监护的线索移送民政局,建议民政部门为其提供临时监护,民政部门接到我院建议后及时开展救助。现小东已被送往吴忠市儿童福利院,学习和生活都有了保障,待小东父母取得联系后,再将小东接回抚养。
“我终于可以去学校上学喽......”进入福利院的小东,为自己终于可以和其他孩子一样进入学校而欢呼雀跃。
“看着小东带着憧憬和对生活的向往跑进福利院的那一刻,我们大家的心里都是无比欣慰的,希望他在以后的生活里能够开心、快乐,健康成长。”未检干警马蓉为小东送去了衷心的祝福。
3、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二条中规定: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监护作了进一步的细化,为类似于小东的众多监护缺失儿童筑起法律的“保护伞”,也为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提供了法律依据。
4、守护明天